“马德里联盟”是指由“马德里协定”和“马德里议定书”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。截止 2013 年10月16日,马德里联盟共有92个成员国(或称缔约方)
“ 比荷卢 ” 为比利时、荷兰、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,实际是三个 “ 马德里联盟 ” 成员国,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,仍按一个国家对待,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。
截至 2013 年 10月,纯 “ 协定 ” 缔约方为 1个,分别是:阿尔及利亚。
截至 2013年10月,纯 “ 议定书 ” 缔约方为 37 个,分别是:安提瓜和巴布达、澳大利亚、巴林、博茨瓦纳、丹麦、爱沙尼亚、欧盟、芬兰、格鲁吉亚、希腊、冰岛、爱尔兰、日本、立陶宛、马达加斯加、挪威、阿曼、韩国、新加坡、瑞典、土耳其、土库曼斯坦、英国、美国、乌兹别克斯坦、赞比亚、加纳、圣多美和普林西比、以色列、菲律宾、哥伦比亚、新西兰、墨西哥、印度、卢旺达、叙利亚、突尼斯。
二、办理途径
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:
(一)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。
(二)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。
三、办理步骤
(一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。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“ 代理机构 ” 一栏中。
(二)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,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:
准备申请书件 →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→ 根据《收费通知书》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
四、申请书件的准备
1 、应提交的申请书件
( 1 )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;
( 2 )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;
( 3 )国内《商标注册证》复印件,或《受理通知书》复印件;
( 4 )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、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,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;
( 5 )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,如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身份证复印件等;
( 6 )商标图样两张。如是彩色商标,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;
( 7 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;。
2 、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
( 1 )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:
“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” 指中国。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“ 马德里协定 ” 成员国,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,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,若符合,应首选第一种,若不符合,再选第二种,第二种也不符合的,再选第三种。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,则应选在前的一种。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“ 马德里议定书 ” 成员国,这三种情况中,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。
( 2 )申请人名称:
申请人是法人的,应填写全称;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,应填写姓名。另外,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,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,并加盖申请人印章(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)。
( 3 )申请人地址:
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,如: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 号,邮政编码: 100260 。
( 4 )代理人名称:
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;如是直接申请,这一栏无需填写。
( 5 )代理人地址:
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。
( 6 )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:
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,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。
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,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、申请号和/或注册日期、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。
( 7 )优先权:
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,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。
( 8 )商标:
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,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。
( 9 )要求颜色保护:
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,应说明哪些颜色、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。
( 10 )商标音译:
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。
( 11 )收文语言选择:
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“×” 标记。
( 12 )商品和服务:
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,应按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》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。如:第一类,乙醇,工业用酒精;第五类,阿司匹林,婴儿食品;第九类,音响,显像管;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,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。
( 13 )指定保护的缔约方:
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“×” 标记,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、法国、意大利三国,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“×” 即可。
( 14 )本申请交费方式:
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 “×” 标记。
五、缴纳规费
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,登记申请日期,编定申请号,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,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《收费通知单》。
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《收费通知书》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。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款项后,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。如申请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规费,该申请视为放弃,申请日不予保留。
六、《商标注册证》的领取
国际局收到符合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》的国际注册申请后,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,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《商标注册证》,《商标注册证》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,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。应该注意的是,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(可增加通信地址),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,应及时办理变更。
七、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
根据 “ 马德里协定 ” 及 “ 马德里议定书 ” ,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:
1、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,即后期指定。
2 、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。
3 、注销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
4 、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。
5、删减商品和服务。
6、变更注册人名义、地址等。
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,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。